股权分置如何转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是指未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非流通股”是目前不能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总称。
(1)法人股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股份形式。在我国股份公司的股东设置中,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
(2)国有股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由转股形成;法人股一般是社会上的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资于公司形成的股份,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经营的资产投资于公司形成的股份。综上所述,法人股是法人组织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非流通股转让
上交所、深交所、结算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1)自2005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集中办理。严禁开展非法场外股票交易活动。
(2) 《规则》规定股东或受让方拟转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1%以下的股东申请转让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方。上市公司总股本超过10亿元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前述比例。
(三)股份转让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方再次转让同一股份的申请。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股份转让公开信息达成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其中,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将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发布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媒体上披露。信息包括拟转让股份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拟转让非流通股的性质、拟转让股份数量及其占相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转让股份的临时储存期、转让申请的截止时间等。委托证券公司申请的,应当提供证券公司的联系方式;自行申请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规则》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含转让股份的价格条件。
受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时,股份转让双方可按照证券行业投资咨询和发行承销业务现行收费惯例向客户收取合理费用,股份转让双方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费,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